網站名稱:連城縣房地產信息網
連城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現有干部職工145人,領導班子成員7人。內設有9個 股室:綜合股(加掛法制股牌子)、規劃股、建設股、建筑業股(加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股牌子)、房地產業股、住房保障管理股(加掛連城縣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 組辦公室牌子)、行政審批股、計財股、人民防空工作股。同時還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了監察室、重點項目辦、科技辦、城市照明中心、市容環境整治辦公室;下設12個 事業單位:城市規劃管理中心、市政公用事業建設管理中心(加掛連城縣防震抗災管理中心牌子)、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站、園林建設管理中心、 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心、房地產交易發證中心、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加掛連城縣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牌子)、供水水源保護開發利用服務中心、房地產管理站、 房屋安全鑒定站、物業管理站。
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承擔規范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并組織實施全縣住房和城 鄉規劃建設規范性文件;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發展劃;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和稽查工作;對城鄉管理行政執法中涉及住房和城鄉 規劃建設方面的業務進行指導。
(二)組織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城市地下空間利 用規劃、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編制、報批及實施管理工作,研究確定城鎮規模、性質、發展方向;組織區域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參與可行性研究及設計任務書的報批 工作;負責城市雕塑評審;負責規劃設計的行業管理工作。
(三)負責城鎮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核發選址意見書;審批各類工程建筑 設計方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廣告設置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境藝術設計審查、審批;依法調整建設用地的使用性 質,解決規劃實施中的相關問題。
(四)負責村鎮規劃行業管理工作。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審批,監督、檢查村鎮規劃的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設計隊伍的資質審查和城鄉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崗位培訓、技術更新以及行業技術市場、資格、質量等的審核工作。
(五)負責城鄉規劃監察,監督城鄉規劃實施工作;監督違章違法建設查處工作;負責規劃批后跟蹤管理、監督、檢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基礎測繪和工程測量行業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縣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城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縣級城市道路、橋梁、路燈、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建設檔案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建設。
(七)監督管理全縣建筑市場、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管理全縣建筑活動;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并監督執行。
(八)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督政策并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 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起草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與補償的規范性文件,制定征收 與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制定房地產開發與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 督執行,負責管理和發布房地產開發、交易信息。
(九)承擔全縣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程建設 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筑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 術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十)承擔規范和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的責任。擬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住房安全防范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 境的改善工作。
(十一)規范管理全縣工程建設標準體系。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訊設施)建設標準的監督執行,管理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十二)負責全縣風景名勝資源管理;組織城區園林綠化規劃的編制,擬訂城市園林綠化政策并指導實施; 負責審核園林綠地規劃設計方案,審核審批各類開發區及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綠地指標,并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及景觀設施的建設、維護及管理; 負責城市綠化監督管理及各建設項目綠化驗收;負責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的建檔、掛牌和保護管理;負責全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十三)承擔保障全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全縣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政府投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和使用監督。
(十四)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
(十五)承擔全縣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生活減排。
(十六)開展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推動本縣建筑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勞務合作。(十七)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人民防空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十八)制定全縣防空襲方案及各項保障計劃,并檢查落實;組織人民防空演習(練),指導群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制定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負責開展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系統建設與管理;負責全縣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工作。
(十九)依法建設和監督管理全縣單建式人民防空工程;指導、監督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會 同有關部門制定、監督并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指導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 實人民防空工作要求;負責城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二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的管理和人防國有資產的管理;編制全縣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并實施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二十一)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監督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器材生產;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全縣人民防空工作。
(二十二)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戰時組織指揮人民群眾進行防空襲斗爭,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后果;完善全縣防空防災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平時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
(二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